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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5-4-14 23:12:3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甲、乙、丙三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。其情况如下:
(1)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;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;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。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;
(2)05年4月企业向银行贷款5万元,借期一年;
(3)05年8月,甲退伙并办理结算手续。约定对退伙前的企业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;
(4)05年9月丁入伙,并与乙、丙约定不承担入伙前的企业债务;
(5)06年3月企业亏损解散。乙、丙、丁分取了企业财产3万元。
    2006年4月,银行贷款到期,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,发现该企
业已经解散,遂向甲、乙、丙、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,均被拒绝:
  甲:自己早已经退伙,并作了结算,约定不再清偿该债务
  乙:只清偿自己相应的份额;
  丙: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,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;
  丁: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,且约定不负清偿责任的。
  要求分析:
(1)甲、乙、丙、丁各处的主张能否成立?为什么?
(2)合伙企业的贷款应当如何清偿?
(3)如果丁承担了清偿责任后,如何向其它合伙人追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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